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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法  共有 ( 104 年 06 月 10 日)
第822條
共有物之管理費及其他負擔,除契約另有約定外,應由各共有人按其應有 部分分擔之。

共有人中之一人,就共有物之負擔為支付,而逾其所應分擔之部分者,對 於其他共有人得按其各應分擔之部分,請求償還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