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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法  不動產所有權 ( 104 年 06 月 10 日)
第791條
土地所有人,遇他人之物品或動物偶至其地內者,應許該物品或動物之占 有人或所有人入其地內,尋查取回。

前項情形,土地所有人受有損害者,得請求賠償。於未受賠償前,得留置 其物品或動物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