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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法  不動產所有權 ( 104 年 06 月 10 日)
第788條
有通行權人於必要時,得開設道路。但對於通行地因此所受之損害,應支 付償金。

前項情形,如致通行地損害過鉅者,通行地所有人得請求有通行權人以相 當之價額購買通行地及因此形成之畸零地,其價額由當事人協議定之;不 能協議者,得請求法院以判決定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