'
民法  不動產所有權 ( 104 年 06 月 10 日)
第786條
土地所有人非通過他人之土地,不能設置電線、水管、瓦斯管或其他管線 ,或雖能設置而需費過鉅者,得通過他人土地之上下而設置之。但應擇其 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,並應支付償金。

依前項之規定,設置電線、水管、瓦斯管或其他管線後,如情事有變更時 ,他土地所有人得請求變更其設置。

前項變更設置之費用,由土地所有人負擔。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另有習慣者 ,從其規定或習慣。

第七百七十九條第四項規定,於第一項但書之情形準用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