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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法  不動產所有權 ( 104 年 06 月 10 日)
第778條
水流如因事變在鄰地阻塞,土地所有人得以自己之費用,為必要疏通之工 事。但鄰地所有人受有利益者,應按其受益之程度,負擔相當之費用。

前項費用之負擔,另有習慣者,從其習慣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