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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法  人事保證 ( 104 年 06 月 10 日)
第756-5條
有左列情形之一者,僱用人應即通知保證人:

一、僱用人依法得終止僱傭契約,而其終止事由有發生保證人責任之虞者 。

二、受僱人因職務上之行為而應對僱用人負損害賠償責任,並經僱用人向 受僱人行使權利者。

三、僱用人變更受僱人之職務或任職時間、地點,致加重保證人責任或使 其難於注意者。

保證人受前項通知者,得終止契約。保證人知有前項各款情形者,亦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