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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法  和解 ( 104 年 06 月 10 日)
第738條
和解不得以錯誤為理由撤銷之。但有左列事項之一者,不在此限:

一、和解所依據之文件,事後發見為偽造或變造,而和解當事人若知其為 偽造或變造,即不為和解者。

二、和解事件,經法院確定判決,而為當事人雙方或一方於和解當時所不 知者。

三、當事人之一方,對於他方當事人之資格或對於重要之爭點有錯誤,而 為和解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