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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法  無記名證券 ( 104 年 06 月 10 日)
第725條
無記名證券遺失、被盜或滅失者,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,依公示催告之 程序,宣告無效。

前項情形,發行人對於持有人,應告知關於實施公示催告之必要事項,並 供給其證明所必要之材料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