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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法  合夥 ( 104 年 06 月 10 日)
第687條
合夥人除依前二條規定退夥外,因下列事項之一而退夥:

一、合夥人死亡者。但契約訂明其繼承人得繼承者,不在此限。

二、合夥人受破產或監護之宣告者。

三、合夥人經開除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