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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法  合夥 ( 104 年 06 月 10 日)
第674條
合夥人中之一人或數人,依約定或決議執行合夥事務者,非有正當事由不 得辭任。

前項執行合夥事務之合夥人,非經其他合夥人全體之同意,不得將其解任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