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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法  合夥 ( 104 年 06 月 10 日)
第670條
合夥之決議,應以合夥人全體之同意為之。

前項決議,合夥契約約定得由合夥人全體或一部之過半數決定者,從其約 定。但關於合夥契約或其事業種類之變更,非經合夥人全體三分之二以上 之同意,不得為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