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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法  旅客運送 ( 104 年 06 月 10 日)
第654條
旅客運送人對於旅客因運送所受之傷害及運送之遲到應負責任。但因旅客 之過失,或其傷害係因不可抗力所致者,不在此限。

運送之遲到係因不可抗力所致者,旅客運送人之責任,除另有交易習慣者 外,以旅客因遲到而增加支出之必要費用為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