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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法  物品運送 ( 104 年 06 月 10 日)
第642條
運送人未將運送物之達到通知受貨人前,或受貨人於運送物達到後,尚未 請求交付運送物前,託運人對於運送人,如已填發提單者,其持有人對於 運送人,得請求中止運送,返還運送物,或為其他之處置。

前項情形,運送人得按照比例,就其已為運送之部分,請求運費,及償還 因中止、返還或為其他處置所支出之費用,並得請求相當之損害賠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