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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法  物品運送 ( 104 年 06 月 10 日)
第641條
如有第六百三十三條、第六百五十條、第六百五十一條之情形,或其他情 形足以妨礙或遲延運送,或危害運送物之安全者,運送人應為必要之注意 及處置。

運送人怠於前項之注意及處置者,對於因此所致之損害應負責任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