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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法  物品運送 ( 104 年 06 月 10 日)
第624條
託運人因運送人之請求,應填給託運單。

託運單應記載左列事項,並由託運人簽名:

一、託運人之姓名及住址。

二、運送物之種類、品質、數量及其包皮之種類、個數及記號。

三、目的地。

四、受貨人之名號及住址。

五、託運單之填給地,及填給之年月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