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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法  倉庫 ( 104 年 06 月 10 日)
第617條
倉單持有人,得請求倉庫營業人將寄託物分割為數部分,並填發各該部分 之倉單。但持有人應將原倉單交還。

前項分割及填發新倉單之費用,由持有人負擔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