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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法  寄託 ( 104 年 06 月 10 日)
第603-1條
寄託物為代替物,如未約定其所有權移轉於受寄人者,受寄人得經寄託人 同意,就其所受寄託之物與其自己或他寄託人同一種類、品質之寄託物混 合保管,各寄託人依其所寄託之數量與混合保管數量之比例,共有混合保 管物。

受寄人依前項規定為混合保管者,得以同一種類、品質、數量之混合保管 物返還於寄託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