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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法  寄託 ( 104 年 06 月 10 日)
第602條
寄託物為代替物時,如約定寄託物之所有權移轉於受寄人,並由受寄人以 種類、品質、數量相同之物返還者,為消費寄託。自受寄人受領該物時起 ,準用關於消費借貸之規定。

消費寄託,如寄託物之返還,定有期限者,寄託人非有不得已之事由,不 得於期限屆滿前請求返還。

前項規定,如商業上另有習慣者,不適用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