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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法  寄託 ( 104 年 06 月 10 日)
第601條
寄託約定報酬者,應於寄託關係終止時給付之;分期定報酬者,應於每期 屆滿時給付之。

寄託物之保管,因非可歸責於受寄人之事由而終止者,除契約另有訂定外 ,受寄人得就其已為保管之部分,請求報酬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