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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法  行紀 ( 104 年 06 月 10 日)
第585條
委託人拒絕受領行紀人依其指示所買之物時,行紀人得定相當期限,催告 委託人受領,逾期不受領者,行紀人得拍賣其物,並得就其對於委託人因 委託關係所生債權之數額,於拍賣價金中取償之,如有賸餘,並得提存。

如為易於敗壞之物,行紀人得不為前項之催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