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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法  行紀 ( 104 年 06 月 10 日)
第579條
行紀人為委託人之計算所訂立之契約,其契約之他方當事人不履行債務時 ,對於委託人,應由行紀人負直接履行契約之義務。但契約另有訂定或另 有習慣者,不在此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