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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法
經理人及代辦商
( 104 年 06 月 10 日)
第563條
經理人或代辦商,有違反前條規定之行為時,其商號得請求因其行為所得 之利益,作為損害賠償。
前項請求權,自商號知有違反行為時起,經過二個月或自行為時起,經過 一年不行使而消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