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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法
經理人及代辦商
( 104 年 06 月 10 日)
第561條
代辦權未定期限者,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得隨時終止契約。但應於三個月前 通知他方。
當事人之一方,因非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,致不得不終止契約者,得不先 期通知而終止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