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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法
經理人及代辦商
( 104 年 06 月 10 日)
第554條
經理人對於第三人之關係,就商號或其分號,或其事務之一部,視為其有 為管理上之一切必要行為之權。
經理人,除有書面之授權外,對於不動產,不得買賣,或設定負擔。
前項關於不動產買賣之限制,於以買賣不動產為營業之商號經理人,不適 用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