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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法  出版 ( 104 年 06 月 10 日)
第521條
同一著作人之數著作,為各別出版而交付於出版人者,出版人不得將其數 著作,併合出版。

出版權授與人就同一著作人或數著作人之數著作為併合出版,而交付於出 版人者,出版人不得將著作,各別出版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