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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法  出版 ( 104 年 06 月 10 日)
第516條
著作財產權人之權利,於合法授權實行之必要範圍內,由出版人行使之。

出版權授與人,應擔保其於契約成立時,有出版授與之權利,如著作受法 律上之保護者,並應擔保該著作有著作權。

出版權授與人,已將著作之全部或一部,交付第三人出版,或經第三人公 開發表,為其所明知者,應於契約成立前將其情事告知出版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