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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法  出版 ( 104 年 06 月 10 日)
第515條
稱出版者,謂當事人約定,一方以文學、科學、藝術或其他之著作,為出 版而交付於他方,他方擔任印刷或以其他方法重製及發行之契約。

投稿於新聞紙或雜誌經刊登者,推定成立出版契約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