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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法  旅遊 ( 104 年 06 月 10 日)
第514-8條
因可歸責於旅遊營業人之事由,致旅遊未依約定之旅程進行者,旅客就其 時間之浪費,得按日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。但其每日賠償金額,不得超過 旅遊營業人所收旅遊費用總額每日平均之數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