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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法  旅遊 ( 104 年 06 月 10 日)
第514-4條
旅遊開始前,旅客得變更由第三人參加旅遊。旅遊營業人非有正當理由, 不得拒絕。

第三人依前項規定為旅客時,如因而增加費用,旅遊營業人得請求其給付 。如減少費用,旅客不得請求退還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