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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法
承攬
( 104 年 06 月 10 日)
第498條
第四百九十三條至第四百九十五條所規定定作人之權利,如其瑕疵自工作 交付後經過一年始發見者,不得主張。
工作依其性質無須交付者,前項一年之期間,自工作完成時起算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