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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法  承攬 ( 104 年 06 月 10 日)
第490條
稱承攬者,謂當事人約定,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,他方俟工作完成 ,給付報酬之契約。

約定由承攬人供給材料者,其材料之價額,推定為報酬之一部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