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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法
僱傭
( 104 年 06 月 10 日)
第489條
當事人之一方,遇有重大事由,其僱傭契約,縱定有期限,仍得於期限屆 滿前終止之。
前項事由,如因當事人一方之過失而生者,他方得向其請求損害賠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