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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法  僱傭 ( 104 年 06 月 10 日)
第484條
僱用人非經受僱人同意,不得將其勞務請求權讓與第三人,受僱人非經僱 用人同意,不得使第三人代服勞務。

當事人之一方違反前項規定時,他方得終止契約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