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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法  消費借貸 ( 104 年 06 月 10 日)
第479條
借用人不能以種類、品質、數量相同之物返還者,應以其物在返還時、返 還地所應有之價值償還之。

返還時或返還地未約定者,以其物在訂約時或訂約地之價值償還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