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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法  使用借貸 ( 104 年 06 月 10 日)
第469條
借用物之通常保管費用,由借用人負擔。借用物為動物者,其飼養費亦同 。

借用人就借用物支出有益費用,因而增加該物之價值者,準用第四百三十 一條第一項之規定。

借用人就借用物所增加之工作物,得取回之。但應回復借用物之原狀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