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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法  使用借貸 ( 104 年 06 月 10 日)
第468條
借用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,保管借用物。

借用人違反前項義務,致借用物毀損、滅失者,負損害賠償責任。但依約 定之方法或依物之性質而定之方法使用借用物,致有變更或毀損者,不負 責任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