'
民法
使用借貸
( 104 年 06 月 10 日)
第467條
借用人應依約定方法,使用借用物;無約定方法者,應以依借用物之性質 而定之方法使用之。
借用人非經貸與人之同意,不得允許第三人使用借用物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