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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法  法人通則 ( 104 年 06 月 10 日)
第44條
法人解散後,除法律另有規定外,於清償債務後,其賸餘財產之歸屬,應 依其章程之規定,或總會之決議。但以公益為目的之法人解散時,其賸餘 財產不得歸屬於自然人或以營利為目的之團體。

如無前項法律或章程之規定或總會之決議時,其賸餘財產歸屬於法人住所 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