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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法  租賃 ( 104 年 06 月 10 日)
第438條
承租人應依約定方法,為租賃物之使用、收益;無約定方法者,應以依租 賃物之性質而定之方法為之。

承租人違反前項之規定為租賃物之使用、收益,經出租人阻止而仍繼續為 之者,出租人得終止契約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