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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法  租賃 ( 104 年 06 月 10 日)
第432條
承租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,保管租賃物,租賃物有生產力者,並應保 持其生產力。

承租人違反前項義務,致租賃物毀損、滅失者,負損害賠償責任。但依約 定之方法或依物之性質而定之方法為使用、收益,致有變更或毀損者,不 在此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