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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法  租賃 ( 104 年 06 月 10 日)
第431條
承租人就租賃物支出有益費用,因而增加該物之價值者,如出租人知其情 事而不為反對之表示,於租賃關係終止時,應償還其費用。但以其現存之 增價額為限。

承租人就租賃物所增設之工作物,得取回之。但應回復租賃物之原狀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