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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法  贈與 ( 104 年 06 月 10 日)
第409條
贈與人就前條第二項所定之贈與給付遲延時,受贈人得請求交付贈與物; 其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給付不能時,受贈人得請求賠償贈與物之價額 。

前項情形,受贈人不得請求遲延利息或其他不履行之損害賠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