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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法  買回 ( 104 年 06 月 10 日)
第383條
買受人對於買回人,負交付標的物及其附屬物之義務。

買受人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,致不能交付標的物或標的物顯有變更者, 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