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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法  效力 ( 104 年 06 月 10 日)
第375條
標的物之危險,於交付前已應由買受人負擔者,出賣人於危險移轉後,標 的物之交付前,所支出之必要費用,買受人應依關於委任之規定,負償還 責任。

前項情形,出賣人所支出之費用,如非必要者,買受人應依關於無因管理 之規定,負償還責任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