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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法  效力 ( 104 年 06 月 10 日)
第363條
為買賣標的之數物中,一物有瑕疵者,買受人僅得就有瑕疵之物為解除。

其以總價金將數物同時賣出者,買受人並得請求減少與瑕疵物相當之價額 。

前項情形,當事人之任何一方,如因有瑕疵之物,與他物分離而顯受損害 者,得解除全部契約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