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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法  效力 ( 104 年 06 月 10 日)
第348條
物之出賣人,負交付其物於買受人,並使其取得該物所有權之義務。

權利之出賣人,負使買受人取得其權利之義務,如因其權利而得占有一定 之物者,並負交付其物之義務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