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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法  抵銷 ( 104 年 06 月 10 日)
第334條
二人互負債務,而其給付種類相同,並均屆清償期者,各得以其債務,與 他方之債務,互為抵銷。但依債之性質不能抵銷或依當事人之特約不得抵 銷者,不在此限。

前項特約,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