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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法  法人通則 ( 104 年 06 月 10 日)
第27條
法人應設董事。董事有數人者,法人事務之執行,除章程另有規定外,取 決於全體董事過半數之同意。

董事就法人一切事務,對外代表法人。董事有數人者,除章程另有規定外 ,各董事均得代表法人。

對於董事代表權所加之限制,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。

法人得設監察人,監察法人事務之執行。監察人有數人者,除章程另有規 定外,各監察人均得單獨行使監察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