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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法  侵權行為 ( 104 年 06 月 10 日)
第191-1條
商品製造人因其商品之通常使用或消費所致他人之損害,負賠償責任。但 其對於商品之生產、製造或加工、設計並無欠缺或其損害非因該項欠缺所 致或於防止損害之發生,已盡相當之注意者,不在此限。

前項所稱商品製造人,謂商品之生產、製造、加工業者。其在商品上附加 標章或其他文字、符號,足以表彰係其自己所生產、製造、加工者,視為 商品製造人。

商品之生產、製造或加工、設計,與其說明書或廣告內容不符者,視為有 欠缺。

商品輸入業者,應與商品製造人負同一之責任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