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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法  侵權行為 ( 104 年 06 月 10 日)
第184條
因故意或過失,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,負損害賠償責任。故意以背於善 良風俗之方法,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。

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,致生損害於他人者,負賠償責任。但能證明其行為 無過失者,不在此限。